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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部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部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6-29 17:01:50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有农业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申请。

第三条 凡申请作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的食品认证准则》规定的要求;申请作为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必须是符合《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须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3、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4、效果验证试验报告;
  5、生产企业环境评价报告(“三废”处理情况);  
  6、饲料原料的绿色食品证书和采购合同复印件;
  7、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10、产品企业执行标准;
  11、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12、其它(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

第五条 绿办收到第四条所述全部材料后,15天内完成材料初审工作,并报送中心。

第六条 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合格者,15内中心派人或委托绿办派人,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企业核查表》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和抽样,并将样品寄送中心指定的监测机构检测。

第七条 中心收到《核查表》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后,一周内完成审核。合格者,由中心与其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分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推荐期为三年,中心每年对推荐产品的质量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内容: 
  1、企业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协议》的履行情况;
  2、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推荐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并审查抽检结果;
  3、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情况;
  年审时间为颁证周年日前30天内。
 
  年审合格者,予以更换证书,继续保留其被推荐资格;年审不合格者,不予更换证书,其被推荐资格随之取消。

第九条 申请企业必须缴纳以下费用: 
  1、申请费(500元):用于印刷申请资料、制作证书、对企业的咨询服务;
  2、检验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缴检测单位);
  3、审查许可费(8000元):用于聘请专家、对企业实地检查、审查材料;
  4、公告费(1000元):用于在报纸上发布颁证企业及产品名单;
  5、标志使用费(推荐产品销售额的0.5%);
  6、年审费(1000元):用于对产品抽检和企业检查。
 
  申请企业增报的产品,每个品种缴纳申请费200元,审查许可费2000元,其它费用同上。申请费承受申请材料缴纳,审查许可费领取证书时缴纳,公告费在发布公告一个月内缴纳,第一年的标志使用费领证时缴纳,第二、三年的标志使用费和年审费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十条 中心除例行年审(含抽检)外,若发现推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接到用户对推荐产品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投诉,将指定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复核检验,确认该产品对环境、人、畜、作物有害或效果不明显时,撤消其被推荐资料,收回推荐证书,并予以公告。

因各种原因生产许可证被取消者,被推荐资格也随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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