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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业植物试管苗检疫管理办法
广西农业植物试管苗检疫管理办法

作者:农业厅 文章来源:广西农业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5 11:13:12        ★★★


广西农业植物试管苗检疫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日经桂农业发[2000]48号文发布,2006年11月22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
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植物试管苗的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内从事农业植物试管苗(指通过生物技术而非自然繁殖的植物种苗)生产、经营和检疫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试管苗检疫。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繁殖计划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并在原始材料繁殖三代以前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
    (二)检疫员在抽样进行脱毒检验时,每个原始材料(指同一母株)至少应当抽取繁殖三代以内的样本一个;
    (三)检疫员应当在认真核实生产单位(或个人)实际繁殖数量的基础上实施现场检疫;
    (四)经检疫合格的种苗,应当及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生产单位(或个人)在销售种苗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第四条 大棚苗(含营养杯苗、假植苗等)检疫。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繁殖计划和试管苗厂家销售时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并在试管苗移植后10天内向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
    (二)检疫员应当在认真核实生产单位(或个人)实际繁殖数量、查看防虫安全措施及大棚周围环境的基础上实施现场检疫;
    (三)经检疫合格的种苗,应当及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生产单位(或个人)在销售种苗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 农业植物试管苗检疫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生产、调运农业植物试管苗的单位(个人),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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