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管理办法
(2002年5月8日经桂农业发[2002]29号文发布,2006年11月22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疫管理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其种子标签应当标注检疫证明编号。
三条 检疫证明编号的申请。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填写《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申请表》(见附件1)。 (二)从自治区外调入销售的无检疫证明编号的种子,凭起运地植物检疫证书,向调入地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证明编号。 (三)在本自治区内生产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检疫证明编号,由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双杂”制种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和管理;在本自治区内生产的其他农作物种子,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证明编号。
第四条 检疫证明编号的编制。 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全区统一为13位数码,其中第1-2位为广西代码45;第3位为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代码,产地检疫为1,调运检疫为2;第4-5位为地级市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自治区为00、南宁市为01、柳州市为02、桂林市为03、梧州市为04、北海市为05、崇左市为06、来宾市为07、贺州市为08、玉林市为09、百色市为10、河池市为11、钦州市为12、防城港市为13、贵港市为14;第6-7位为县(市、区)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由地级市植物检疫机构对所属县(市、区)从01编起,并报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备案,自治区和地级市第6-7位编号为00;第8-9位为年份代码,如2002年为02,依此类推;第10-13位为流水编号,由各地按顺序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同一检疫证明编号只对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种子有效。
第六条 检疫证明编号可直接印制在包装袋外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袋外或放置于包装袋内。
第七条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检疫证明编号的发放及管理。 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实行月报制度,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每月前十日内,将上月的“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发放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
第九条 销售无检疫证明编号的种子或者伪造、涂改、转让检疫证明编号的,依据国家有关植物检疫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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