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2005年8月5日经桂农业办发〔2005〕130号文发布,2006年11月22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自治区农业厅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是指自治区农业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以综合办公的形式,统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厅成立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管理,设立统一对外的服务窗口。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业务受理、送达,督察督办,协调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及事业单位主管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应及时通报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后,原承办单位职能不变。凡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和回复。
第六条 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督察督办,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行政许可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提起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申请人向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报表,提交有关申报资料,阐明申请的依据、理由、事项和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向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再向自治区农业厅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查受理。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人提起的申请要求,按照许可的不同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申报材料或可行性报告,进行依法审查核实,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三)组织审验。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自治区农业厅业务处室站职责和权限交由处室站组织审验。承办处室站落实责任人和承办人,并限期组织审验,对属于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勘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由承办处室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最后形成许可与否的相关文书。 (四)许可决定。根据厅领导的职权和分工,承办处室站把相关文书送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核稿后呈报厅领导,由厅领导签署许可决定。 (五)办文出证。由承办处室站根据厅领导签署的许可决定,办理编号、缮印、盖章和出文、出证手续。 (六)结果送达。承办处室站将许可办理结果送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把许可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七)备案归档。承办处室站把每项许可的所有材料按照文件归档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和分类立卷归档。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办事条件、办理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即时统一办理制。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该指南内容变更时直接在广西农业信息网上公布,不再重新发文),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二)对只涉及一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承办单位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验并作出处理意见。 (三)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承办单位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按各自职责完成申报材料的审验,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四)对办理职责不清或联合办理意见分歧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协调办理制,由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综述、协调作出处理意见,呈厅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实行行政许可限时办理制度。行政许可有法定办结期限的,依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结期限内。
第十条 实行许可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触摸屏或新闻媒介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农业厅的日常工作经费预算。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实行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任何费用。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承办处室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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